【检察官说法】罪犯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被依法制裁
2019-05-09 11:40:39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admin | 作者: 何苗         

岳塘新闻网5月9日讯(通讯员:何苗)日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涉嫌犯诈骗罪的彭某某,并以诈骗罪对彭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某诈骗案作出判决:撤销了被告人彭某某此前犯诈骗罪的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罪犯彭某某曾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判决确定后,其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但是,罪犯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却不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不诚心改过自新。2018年10月初,又以与前罪类似的犯罪手段,在网络平台冒充被害人好友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再次触犯刑法。罪犯彭某某将在牢狱之中接受惩处和改造。

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暂不执行刑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若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服从监管,甚至再行犯罪,必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接受更为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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